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 分项工程(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9 承担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3.2.3 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3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位置及高程、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必要时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涉及构筑物水池位置与高程、满水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无压管渠严密性试验以及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抽水清洗和产水量测定、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试运行等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应符合规定;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 管渠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3.2.7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 分项工程(验收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2.10 分部工程(子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11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3.2.12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参加验收。
3.2.13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5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条文说明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 本条规定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础条件是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应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依序进行。
本条第7款规定分项工程(验收批)是工程项目验收的基础,分项工程(验收批)验收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即在构筑工程中的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即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通常为现场实测实量的检验项目又称为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在相关条文中规定,检查数量未规定者,即为全数检查。
本条第10款强调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这是考虑外观通常是定性的结沦,需要验收人员共同确认。
3.2.2 本规范依据各地的工程实践经验将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原则划分列入附录A,有关的质量验收记录表式样列入附录B,以供工程使用时参考。
3.2.3 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的4项条件:
第1款主控项目,抽样检验或全数检查100%合格。
第2款一般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

抽样检查必须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依据本规范所给出的检查数量),随机地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验收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查。
第3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第4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 本规范规定按不同单体构筑物分别设置分项工程;单体构筑物分项工程视需要可设验收批;其他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位置、施工作业面、标高等分为若干个验收批。
不设验收批时,分项工程为施工质量验收的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是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均验收合格。
3.2.7 本条规定了给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晶处理的具体规定:返修,系指对工程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返工,系指对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返修或返工的验收批或分项工程可以重新验收和评定质量合格。正常情况下,不合格品应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发现,并应及时得到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验收批和相关的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本规范从“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出发,规定施工中所有质量隐患必须消灭在萌芽状态。
但是,由于特定原因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未能及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且未能及时处理或为了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时,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根据不符合规定的程度按本条规定进行处理。采用本条第4款时,验收结论必须说明原因和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文件资料,并且该单位工程不应评定质量合格,只能写明“通过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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